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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检材料不实的违规处罚
登记主管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审核,发现如下问题,视情节轻重,依据《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处罚: (一)在规定的年检时限内未申报年检材料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并限期补办年检手续。 (二)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再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直到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在规定的时限内未申报年检材料,且在住所查无下落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确已歇业,但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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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广州市黄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2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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