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延续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应提交的材料:
(一)《广东省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表格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印发);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申请延续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在申请延续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实际使用申请延续认定商标的照片;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申请延续认定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包括年销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税收证明必须经有关税务部门盖章确认;同行业的排名情况应由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六)使用申请延续认定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国内和境外的销售或者经营情况;
(七)申请延续认定商标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延续认定著名商标的,应当经其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
(二)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延续认定申请条件的,向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推荐;不符合延续申请条件的,不予推荐,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同时将不予推荐企业名单报省广东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备案。
四、填表说明及材料要求
(一)申请人应按照本表各页说明的要求填写表格,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应采用A4规格的纸张制作证明材料,按照本表内容的先后顺序制作目录,将材料装订成册,标明页码,并将相关页码填写在本表相应栏目;
(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省局一份,市局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