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逐一国家国际注册
二、欧盟商标系统及欧盟商标申请
三、马德里商标
四、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办理须知
五、马德里注册与逐一国家注册之比较
温馨提醒:因为国际商标在查询方面费用比较高,如果您的商标不查询,请不要抄袭别人或跟别人类似的商标,最好自己设计与众不同的商标图形或文字,这样注册成功率比较高。
一 、逐一国家国际注册:
注册商标所需资料:
一) 申请人姓名、地址或公司名称、地址
二) 身份证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
三) 商标文字、图形
四) 商标类别及服务产品说明
五) 部份国家需公证或使馆加签
售后服务:
一) 每次收到政府信函第一时间通知客户,告知该商标的进度。
二) 遭到异议、反对先征求律师意见再与客户商量尽快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 收到证书后第一时间快递给客户
二、欧盟商标系统及欧盟商标申请
Community Trade Mark即欧共体商标,也被称为欧盟商标。自1996年4月1日起,根据欧盟商标法令1994(CTMR),由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 开始正式受理欧盟商标(CTM)的注册申请。欧盟商标在欧盟内部市场内产生效力,该内部市场现在由27个欧盟成员国组成,分别为:奥地利、 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西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捷克、爱沙尼亚、塞浦路斯、 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尔他、波兰、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等。
因为申请人不受地域限制,所以欧盟商标系统被称为开放的商标系统。在欧盟国家、所有巴黎公约成员国、TRIP协议签署国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申请欧共体商标。
中国是巴黎协定和TRIP 协议的成员国,所以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申请欧盟商标。
欧盟商标的特点:
申请: 欧盟商标的申请应该递交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或递交任何欧盟成员国的商标局受理。
代理:客户有权委托代理人在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进行欧共体商标注册。如果申请人来自欧盟成员国以外的国家,该申请必须由在欧盟任何一成员国有资格的专业代理人或
律师代理,同时该专业代理人还要具备在该成员国从事商标业务的资格,满足欧共体商标法令的资格要求。
语言要求: 申请可以使用任何一欧盟成员国的官方语言。 (例如,芬兰语、 瑞典语、 西班牙语、德语、英语、法语、意大利语,等。) 同时, 申请还要指定上述语言之外的第二种语言,用于进行异议、撤销和无效程序的答辩用语。第二语言要从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的五种官方语言(西班牙语、德语、英语、法语、意大利语)中指定。
审查:当欧盟商标申请一经受理,即被授予一登记日,且所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被正确划分申请类别后,将仅以绝对审查理由 (absolute grounds)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 如商标的可注册性。只有在第三方提出异议时,才会以相对审查理由(relative grounds) 进行审查。
公告:当欧盟商标申请满足授予商标的所有条件时,该商标将通过欧盟商标公告(Community Trade Marks Bulletin)予以公布。
转换申请系统:如果欧盟商标申请未被批准,可以转到各个国家单独申请,且可以以欧盟商标的登记日作为在各国的新申请日,或以此要求优先权。
注册:当异议期届满,没有异议提出,或所提的异议被有效驳回时,申请的商标将载入欧盟商标的注册记录中,商标所有权人将获得由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颁发的注册证书。
有效期和商标的更新:欧盟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自申请之日起算。 每10年可申请更新一次,申请更新的次数不限。
时间:通常欧盟商标申请的全过程需要12到18个月。
商标的使用:维持商标效力的条件易于满足。根据国际公认的标准,欧盟商标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得到欧盟商标系统的保护。根据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的确认,欧盟商标在满足以下最低条件的情况下,有效并得到欧盟所有成员国的保护:该商标在注册后的任何连续5年中,在任一欧盟成员国中使用; 或因正当理由未进行以上使用。这时,一件欧盟商标保持有效,且不会受到第三方基于未在其他欧盟国家使用而提出的撤销申请的影响。
三、马德里商标
马德里注册规定和收费标准
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一国、多国或全部成员国内申请保护。
申请国际注册,可以直接委托代理组织办理。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 , 首先要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 , 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2 、在中国有住所。
3 、拥有中国国籍。
应附有关证件:
1 、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 , 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 , 或商标局出具的《商标申请受理证明》一份。
2 、要求优先权的 , 应附优先权证明。
3 、《代理人委托书》。
4 、商标图样 2 份 , 不大于 8 × 8cm, 不小于 2 × 2cm 。
5 、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中国侨民 , 应附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一份。
注册规定
1、只有已注册的商标才可以指定所有缔约方;未注册的商标只能指定纯议定书缔约方,待其注册后,才能指定协定缔约方
2、提交申请时,应同时附送:
(1)相应的外文申请书
(2)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人委托书
3、只有指定至少一个纯议定书缔约方才可以选择收文语言,否则只能用法语
4、日本注册费由申请人或代理人直接向国际局缴纳
收费规定
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费用组成情况
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国际局预收商标注册国际费用。费用组成基本情况如下:
国际费用包括: (单独:瑞士法郎)
1、基本费。又称基础注册费,凡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其成员国,必须要缴纳此项费用。标准:653瑞士法郎。
2、附加注册费。超过3类以上的每类商品和服务应缴纳的附加费用。标准:73*超出类别数。
3、补充注册费。不需要缴单独规费的每个缔约方。标准:73*每个缔约方。
4、单独规费。纯议定书缔约方自行规定的单独规费的标准。详见附表二,随时会有调整(根据国际局受理当日标准为准)
如果没有缴纳上述费用,国际注册视为撤回或放弃。
国内费用包括:(单位:人民币)
1、国家商标局的手续费、翻译费:580元。
2、国内代理费。标准:XXXXXX/XX国家,超出加收XXX。
二、纯议定书单独规费表(具体详见)
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名单
协定缔约方
阿尔巴尼亚 亚美尼亚 奥地利 阿塞拜疆 保加利亚 比荷卢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白俄罗斯 瑞士 古巴 捷克共和国
德国 阿尔及利亚 埃及 西班牙 法国 克罗地亚 匈牙利
意大利 吉尔吉斯斯坦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摩洛哥
哈萨克斯坦 列支敦士登 利比里亚 拉脱维亚 摩纳哥
不丹 摩尔多瓦共和国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蒙古
波兰 苏丹 葡萄牙 罗马尼亚 俄罗斯联邦 斯洛文尼亚
斯洛伐克 乌克兰 圣马力诺 塔吉克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
越南 塞尔维亚和黑山 塞拉利昂 肯尼亚 斯威士兰 莱索托
莫桑比克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塞浦路斯 纳米比亚 叙利亚
纯议定书缔约方
英国 丹麦 芬兰 挪威 瑞典 冰岛 立陶宛 格鲁吉亚 希腊 爱沙尼亚 土耳其 土库曼斯坦 日本 安提瓜和巴布达 美国
澳大利亚 赞比亚 爱尔兰韩国 荷属安的列斯 欧盟 巴林 新加坡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简介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概述: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fo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Trade Marks)简称《马德里协定》,是关于简化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手续的国际
协定。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1892年7月生效。马德里协定自生效以来共修改过多次,和1989年签署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
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马德里协定》的缔约方总数为56个国家;《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总数为66个国家。
1989年10月4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67年修订并于1979年修改的斯德哥尔摩文本),同时作如下声明:“1、关于第三条之二:
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只有经商标所有人专门申请时,才能扩大到中国;2、关于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本议定书仅适用于中国加入生效之后注册的商标。但以前在中国已经取得与前述商标相同且仍有效的国内注册,经有关当事人请求即可承认为国际商标的,不在此例”。
马德里协定保护的对象是商标和服务标志。主要内容包括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效力、续展、收费等。该协定规定: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是协定的成员国国民,或在成员国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首先在其所属国或居住或没有营业所的成员国取得商标注册,然后通过该国商标主管机构,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如果申请得到核准,由国际局公布,并通知申请人要求给予保护的有关成员国。这些成员国可以在一年内声明对该项商标不予保护,但需要说明理由;
申请人可以向该国主管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诉。凡在一年内未向国际局提出驳回注册声明的,可以视为已同意了商标注册。经国际局注册的商标享有20年有效期,并且可以不限次数地续展。协定便利了其成员国国民在协定的其他成员国取得商标注册。
此外,根据该协定,如果取得了国际注册的商标在其取得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被本国商标主管机关撤销了其本国注册或宣告本国注册无效,则该商标在协定其他成员国的商标注册也将随之被撤销。只有当取得国际商标注册届满5年之后,该商标在协定各其他成员国的注册才能独立于其本国注册。
《马德里协定》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商标注册部分的一个补充,根据协定规定,须先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才能参加《马德里协定》。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优越性
1、手续更简便---省事
目前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达70多个,其中包含了除加拿大以外的所有西方工业大国。通过一份简单的申请书,就可以指定所有这些国家,相对于逐一国家指定(每个国家都要填一份不同的申请书)、申请书式的填写大大方便。在申请方面的简便还表现在规费的支付上,申请人可以一次性以人民币向原属局的主管机关或以瑞士法郎向国际局直接支付,省去了相对于逐一国家指定时需向不同国家分别支付外币的繁琐。
2、费用更划算---省钱
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费用包括三部分:一是基础注册费,二是指定国家的费用,三是本国商标主管机关的费用。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在一份申请中指定一个或者多个成员国要求对其申请商标进行保护,无论指定一个成员国还是指定全部成员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均只需缴纳一份基础注册费,因此,指定的国家越多越合算。如果以目前的瑞士法郎汇率(1瑞郎约折合6.6元人民币)计算,一标一类指定所有70多个国家所需要的费用还不到10万元人民币,然比国内注册费用还要低些。整体费用计算下来,比通过国家渠道申请注册的费用估算要少11倍~12倍。
3、时间更节省---省时
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之日起,一般6个月左右即可取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颁发的商标国际注册证明,其上载明商标的国际注册号和国际注册日。
当然,该商标国际注册证明只是表明国际局收到了国际注册申请,并经审查符合国际局的要求,已经或者即将把该申请提交给各指定国进行审查。
该商标能否在各指定国获准注册,要以各指定国的审查为准,从国际注册日起算,如果12个月内没有收到协定国或者18个月内没有收到议定书国发来的拒绝给予商标保护的驳回通知书,即表示该商标已在该协定国或议定国自动得到了保护,对于那些实际审查期限非常长的国家,此种规定大大缩短了申请人为得到该国的商标注册保护而需等待的时间。比如意大利,如果到该国单独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正常情况下获得商标注册的时间约为3年~4年,而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从申请到取得商标国际注册证书,再到意大利按规定能够花费的审查期限,全部时间加起来最长不超过20个月,比单独申请注册的时间短很多。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不足:
1、国家的局限性
截止到目前,马德里联盟共有79个成员国。也就是说国际商标注册只能在这79个缔约国内受到保护,而在缔约国之外的国家,则无法通过该方式去那些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例如,
香港、澳门、印度、印度尼西亚、泰国等就不是马德里联盟成员国。
2、需要前置条件
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来说,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是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要通过马德里进行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其原属国(国内)获得注册或已经提出申请。
如果目标国是协定国,则无法享受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马德里协定要求以基础注册为前提,而要完成基础注册,一般都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更不用说在六个月完成了。如果等基础注册完成,就早已超出六个月的优先权期限了。
3、"中心打击"原则
根据《马德里协定》的规定,自国际注册的日期开始5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原属国已全部或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则国际注册所受到的保护也全部或部分不再产生权利,而不管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是否已经被转让,这项规定被称为"中心打击"。
四、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办理须知
1、说明: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2003年10月23日,马德里联盟共有74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
2、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需准备的书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应向商标代理机构提交以下书件:
①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②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③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④指定保护的缔约方国家名单。
3、相关要求
①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②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
③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④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五、马德里注册与逐一国家注册之比较
随着中国更深入的参与国际竞争,中国企业对品牌的海外保护也愈加重视。但是,大部分企业对如何进行海外注册、以何种方式进行海外注册缺乏必要的认识。现就最常见的海外注册方式和马德里体系注册和逐一国家注册进行一些介绍和比较。
一、<<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有关规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1892年4月14日签订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于1892年生效,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协定>>要求使用的语言是法语。
1989年6月27日,在马德里签订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有关规定>>,申请人指定的国家包含至少一个纯议定书成员国时可以选择使用英语或法语。
目前,已经有80个国家和国家组织加入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
马德里注册的主要优势在于:
1.手续相对简单(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
如果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方式,商标申请人可仅通过向主管局提交一份申请而在多个国家同时获得商标保护,手续比较简便,相比之下逐一国家注册的手续要烦琐一些(逐一国家注册一般都是委托一些具有涉外经验的事务所,因此对申请人来讲也是并不复杂)。
2.费用相对较低(顺利注册的情况下)
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费用包括三部分:一是基础注册费是指定国家的费用;三是本国商标主管机关的费用;另外,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要支付一定代理费。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在一份申请中指定一个或者多个成员国要求对其商标进行保护,无论指定一个成员国还是指定全部成员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均只需缴纳一份基础注册费。因此,指定的国家越多越合算。
3.需时相对较短 (相对部分国家)
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之日起,一般6个月左右即可取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颁发的商标国际注册证明,其上面载明商标的国际注册号和国际注册日。当然,该商标国际注册证明只是表明国际局收到了国际注册申请。从国际注册日起,如果被指定国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协定书为12个月,依照协议书为18个月)没有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该商标将在该指定国自动得到保护(如果逐一国家申请注册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所需的时间不等,如法国、缅甸、丹麦、英国为半年,以色列及中国香港为一年,印度为四年左右)。
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国际商标有其优势,顺利申请的情况下能够节约时间和费用,较适于批量的国家申请。此种申请比较适合产品主要投放欧洲的企业以及中小型企业保护自有品牌之用。
但是,马德里注册体系也有严重的缺陷
1.不利于扩大保护
马德里体系申请商标必须保持商标、指定商品与原属国商标完全一致,商品的选择有很大的局限性,不利于品牌保护,对企业在海外的多元化发展也非常不利。
2.证书没有效力
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商标虽然很快应能公告并取得官方证书,但是这种公告和证书相当于国内的受理通知书,仅仅能够证明商标已经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过,是否受到各国保护则需要各国的另外证明。通过马德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不能得到指定国家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如果需要得到注册证明,则必需向该指定国家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而此项业务也不可避免的需要由当车代理办理(企业往往会因为缺乏有效证明导致不能及时处理海外的侵权行为)。
3.权利不稳定
马德里申请五年内,其在原属国的商标基础注册如被撤消或宣布无效,或其基础申请被驳回,则整个马德里申请失效。特别是通过马德里议定书申请国际注册,有更大的潜在风险。
4.后期跟踪困难
如果商标被指定国家驳回或者要求补正或者被异议,国际局则只会进行通知,具体事务还要委托当国事务所进行处理,且答复官方驳回、补正和异议答辩都有时间限制,一旦遭遇上述情况则不仅是费用的问题,更有可能因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当国事务所回复官方意见而导致申请无效。另外,国际注册进入续展期时,国际局没有提醒义务,申请人如果没有及时续展则会导致整个马德里注册失效。
5.优先权问题
根据<<巴黎公约>>,任何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企业在原属国申请商标后6个月内又在其他国家申请商标注册可以享有优先权,而是中商标局仅仅是下发<<受理通知书>>就需要6个月左右的时间,因此很多大企业因担心商标遭到抢注而不愿意选择马德里注册。
6.不能进行有效查询
通过马德里注册体系申请商标,仅仅能够查到马德里体系中已经申请过的商标,而不能进行各指定国的查询,查询结果不能达到有效全面,因此申请人对后期可能面临的风险全然不知,申请人因为这种原因被诉侵权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7.注册范围有限
马德里体系虽然有80个成员国,但是主要都集中在欧洲地区,而像包括加拿大在内的大多数国家、东盟(只有新加坡加入马德里体系)等则不在此列。
二、逐一单独国家注册
世界上现有主权国家、有独立法律体系的地区以及国家组织共200个左右,只要该国家或地区有商标相关规定就可以采取逐一国家注册的方式进行商标保护。
逐一国家注册的优势在于:
1.申请灵活
在全球绝大多数国家进行逐一注册都不需要原属国的注册基础,企业想要申请什么样的商标、想要指定何种商品或服务项目比较自由。因此,企业才能够做到商标先于商品进入海外市场,并能够对品牌进行扩大保护。
2.风险相对较小
通过逐一国家进行商标注册,一般会在该国进行事先查询,申请人可以清地知道自身商标是否在该国遭到抢注,商标会有何种申请结果,在该国使用该商标是否会涉及侵权。
3.维权方便
逐一国家注册一般都是通过当国知识产权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注册成功后不仅能够得到该国官方核发的注册证,遇到侵权问题能够及时出具专用要证明,避免损失扩大。另外,该事务所也会对此商标进行一定的关注,有侵权或他人恶意注册等问题出现时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4.权利相对稳定
商标在哪国申请便受到中国商标相关法律管辖,除权力人严重违反该国商标法律外,商标专用权会在有效期内保持稳定。另外注册商标快要超过有效期时,代理事务所一般会提醒续展,这是通过马德里注册所不能实现的。
5.注册范围广泛
全球200个左右的国家和地区都可以进行逐一注册,在此不多赘述。
相比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商标注册,逐一国家注册则会更灵活、安全,同时能够进行更有效的后期关注,比较适合大型企业或者对维权要求比较高的企业或者没有原属国注册、申请却急需在海外使用商标的企业。
相应的,逐一国家注册也有一定的劣势,主要表现在:
1. 费用比较高
在批量注册的情况下,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费用要比通过逐一国家注册低一半以上(当然,接受的服务是不一样的)。少数国家进行注册,其公证、认证费用确实偏高,如阿联酋公证、认证程序需要8500元人民币,但是大多数需要公证、认证的国家其费用都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
2. 有些国家比较费时
3. 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注册一般至多不超过18个月,通过逐一国家注册则要费时的多,如印度注册需要4年左右,巴西注册需要3年,菲律宾注册大致也需要3年的时间;不过,在有些国家申请注册在一年内就可以取得注册证,如瑞士、新加坡、老挝、缅甸、德国、法国等。
综上,马德里注册与逐一国家注册这二种方式各有其优缺点,申请人应当对自身的情况以及各种风险进行综合考虑后进行选择。
作者单位:北京索邦
关于国际注册指定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说明 指定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国际注册申请,时常收到这些国家的审查意见书或临时驳回通知书,给我国申请人的国际注册在时间和费用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在于,这些国家在加入马德里联盟时,对《马德里协定》或《议定书》的某些条款做了保留或声明,对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的某些要件进行审查时,主要依据本国法律和规定。
因此,我们特意提醒申请人在填写外文申请表格时注意以下内容:
1、企业性质一栏:美国要求必须填写,而且美国不接受“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 但可以接受CORPORATION,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JOINT VENTURE或者PATERNERSHIP。
2、商标意译一栏:新加坡要求中文商标必须对汉字进行逐一翻译,商标整体也要说明有无含义;美国要求说明商标有无含义,是否表示地理名称,在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行业中是否有特殊含义。
3、商品一栏:美国要求商品的申报必须符合其国内《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手册》(Acceptable Ident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Manual,http//:Tess2.uspto.gov/netahtml/tidm.html)的要求,马德里国际注册通用的《尼斯国际分类》只是作为参考。日本、韩国也有类似的要求。我们建议,指定美国、日本、韩国的国家的申请人在填写外文表格MM2或MM3时,10(a)和10(b)最好一起填写。10(b)一栏是在指定国家对商品做限制,即在不超出商品范围的情况下,对商品做出删除或细化。
比如:美国不接受“服装”,但是接受“服装,例如衬衫、毛衣、风衣、裤子和运动外套”。
4、指定美国时,必须填写MM18表格。MM18表格中Signature 一栏签中文姓名,Signatory’s Name (Printed)一栏必须打印签字人姓名的拼音,Signatory’s Title一栏必须打印签字人的职务。Date of execution (dd/mm/yyyy)一栏日期的填写方式是日/月/年,比如2005年3月15日,应该填写为15/03/2005。 INFORMATION REQUIRED BY THE INTERNATIONAL BUREAU也要一并填写。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
后期指定,通常指商标获得了国际注册后,该商标注册人又就同一商标申请指定有关缔约方给予商标保护。如,某公司于2002年5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获得了商标国际注册,该注册的申请中指定了缔约方甲对申请的商标予以保护。后来由于注册人产品出口扩大到多个国家,其中包括缔约方已和丙。这样,需要其国际注册商标在缔约方乙和丙得到保护。故在次年的12月,注册人就相同商标提出申请,指定缔约方乙和丙予以保护。此种指定常称为为“后期指定”。在性质上,后期指定申请等同于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其目的也是申请人期望其商标能够在后期指定申请中的被指定缔约方获得保护。
后期指定的申请人资格、国内的基础注册和基础申请与后期指定缔约方的关系等,基本上与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相同;但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及其类别可以有所不同。此处的不同是指缩小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或减少类别。
我国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人申请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后期指定的;应当填写法文申请书和中文申请书,并应当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法交申请。申请与《马德里议定书》有关的后期指定的,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申请,也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申请。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申请的,应当填写并提交英文或法文申请书以及中文申请书,申请人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申请的,仅填写并提交外文申请即可。无论是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申请,还是不通过商标局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理。
后期指定的英文申请表格为“MM4(E)”、法文为“MM4F(F)”,
申请人可以从国际局网站上下载。后期指定的中文申请书式由商标局提供。
商标局收到后期指定申请后,对其进行形式审查,但不作实质审查。其审查程序基本同于领土延伸申请的审查(包括费用的审查)。审查完毕后,商标局将申请寄交国际局。
国际局收到后期指定申请之后,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并在注册簿上登记,予以公告。此外,国际局向被后期指定的缔约方主管局寄送后期指定申请书。
由于后期指定申请等同于商标国际注册保护申请,这就决定了被后期指定的缔约方主管局将依据该缔约方的法律,对后期指定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审查程序基本上与对领土延伸申请的审查无异。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保护。由于国际局公告后期指定的申请,所以,被后期指定缔约方可以不再公告准予保护的商标,即使公告,申请人也无义务缴纳公告费。其他机构无权要求申请人在被后期指定的缔约方里公告其商标。如果经审查,认为后期指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后期指定缔约方主管局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国际局。驳回的时限根据被后期指定缔约方受《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约束情况而定。驳回日期始于后期指定申请书上的通知日期。国际局收到驳回通知书后,将该驳回通知书寄交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在驳回通知书注明的法定期内,向被后期指定缔约方的复审机关申请复审,或向司法机关起诉。申请复审或起诉的,一般需要委托代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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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逐一国家国际注册
二、欧盟商标系统及欧盟商标申请
三、马德里商标
四、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办理须知
五、马德里注册与逐一国家注册之比较
温馨提醒:因为国际商标在查询方面费用比较高,如果您的商标不查询,请不要抄袭别人或跟别人类似的商标,最好自己设计与众不同的商标图形或文字,这样注册成功率比较高。
一 、逐一国家国际注册:
注册商标所需资料:
一) 申请人姓名、地址或公司名称、地址
二) 身份证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
三) 商标文字、图形
四) 商标类别及服务产品说明
五) 部份国家需公证或使馆加签
售后服务:
一) 每次收到政府信函第一时间通知客户,告知该商标的进度。
二) 遭到异议、反对先征求律师意见再与客户商量尽快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 收到证书后第一时间快递给客户
二、欧盟商标系统及欧盟商标申请
Community Trade Mark即欧共体商标,也被称为欧盟商标。自1996年4月1日起,根据欧盟商标法令1994(CTMR),由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 开始正式受理欧盟商标(CTM)的注册申请。欧盟商标在欧盟内部市场内产生效力,该内部市场现在由27个欧盟成员国组成,分别为:奥地利、 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西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捷克、爱沙尼亚、塞浦路斯、 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尔他、波兰、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等。
因为申请人不受地域限制,所以欧盟商标系统被称为开放的商标系统。在欧盟国家、所有巴黎公约成员国、TRIP协议签署国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申请欧共体商标。
中国是巴黎协定和TRIP 协议的成员国,所以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申请欧盟商标。
欧盟商标的特点:
申请: 欧盟商标的申请应该递交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或递交任何欧盟成员国的商标局受理。
代理:客户有权委托代理人在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进行欧共体商标注册。如果申请人来自欧盟成员国以外的国家,该申请必须由在欧盟任何一成员国有资格的专业代理人或
律师代理,同时该专业代理人还要具备在该成员国从事商标业务的资格,满足欧共体商标法令的资格要求。
语言要求: 申请可以使用任何一欧盟成员国的官方语言。 (例如,芬兰语、 瑞典语、 西班牙语、德语、英语、法语、意大利语,等。) 同时, 申请还要指定上述语言之外的第二种语言,用于进行异议、撤销和无效程序的答辩用语。第二语言要从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的五种官方语言(西班牙语、德语、英语、法语、意大利语)中指定。
审查:当欧盟商标申请一经受理,即被授予一登记日,且所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被正确划分申请类别后,将仅以绝对审查理由 (absolute grounds)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 如商标的可注册性。只有在第三方提出异议时,才会以相对审查理由(relative grounds) 进行审查。
公告:当欧盟商标申请满足授予商标的所有条件时,该商标将通过欧盟商标公告(Community Trade Marks Bulletin)予以公布。
转换申请系统:如果欧盟商标申请未被批准,可以转到各个国家单独申请,且可以以欧盟商标的登记日作为在各国的新申请日,或以此要求优先权。
注册:当异议期届满,没有异议提出,或所提的异议被有效驳回时,申请的商标将载入欧盟商标的注册记录中,商标所有权人将获得由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颁发的注册证书。
有效期和商标的更新:欧盟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自申请之日起算。 每10年可申请更新一次,申请更新的次数不限。
时间:通常欧盟商标申请的全过程需要12到18个月。
商标的使用:维持商标效力的条件易于满足。根据国际公认的标准,欧盟商标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得到欧盟商标系统的保护。根据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的确认,欧盟商标在满足以下最低条件的情况下,有效并得到欧盟所有成员国的保护:该商标在注册后的任何连续5年中,在任一欧盟成员国中使用; 或因正当理由未进行以上使用。这时,一件欧盟商标保持有效,且不会受到第三方基于未在其他欧盟国家使用而提出的撤销申请的影响。
三、马德里商标
马德里注册规定和收费标准
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一国、多国或全部成员国内申请保护。
申请国际注册,可以直接委托代理组织办理。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 , 首先要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 , 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2 、在中国有住所。
3 、拥有中国国籍。
应附有关证件:
1 、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 , 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 , 或商标局出具的《商标申请受理证明》一份。
2 、要求优先权的 , 应附优先权证明。
3 、《代理人委托书》。
4 、商标图样 2 份 , 不大于 8 × 8cm, 不小于 2 × 2cm 。
5 、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中国侨民 , 应附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一份。
注册规定
1、只有已注册的商标才可以指定所有缔约方;未注册的商标只能指定纯议定书缔约方,待其注册后,才能指定协定缔约方
2、提交申请时,应同时附送:
(1)相应的外文申请书
(2)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人委托书
3、只有指定至少一个纯议定书缔约方才可以选择收文语言,否则只能用法语
4、日本注册费由申请人或代理人直接向国际局缴纳
收费规定
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费用组成情况
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国际局预收商标注册国际费用。费用组成基本情况如下:
国际费用包括: (单独:瑞士法郎)
1、基本费。又称基础注册费,凡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其成员国,必须要缴纳此项费用。标准:653瑞士法郎。
2、附加注册费。超过3类以上的每类商品和服务应缴纳的附加费用。标准:73*超出类别数。
3、补充注册费。不需要缴单独规费的每个缔约方。标准:73*每个缔约方。
4、单独规费。纯议定书缔约方自行规定的单独规费的标准。详见附表二,随时会有调整(根据国际局受理当日标准为准)
如果没有缴纳上述费用,国际注册视为撤回或放弃。
国内费用包括:(单位:人民币)
1、国家商标局的手续费、翻译费:580元。
2、国内代理费。标准:XXXXXX/XX国家,超出加收XXX。
二、纯议定书单独规费表(具体详见)
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名单
协定缔约方
阿尔巴尼亚 亚美尼亚 奥地利 阿塞拜疆 保加利亚 比荷卢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白俄罗斯 瑞士 古巴 捷克共和国
德国 阿尔及利亚 埃及 西班牙 法国 克罗地亚 匈牙利
意大利 吉尔吉斯斯坦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摩洛哥
哈萨克斯坦 列支敦士登 利比里亚 拉脱维亚 摩纳哥
不丹 摩尔多瓦共和国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蒙古
波兰 苏丹 葡萄牙 罗马尼亚 俄罗斯联邦 斯洛文尼亚
斯洛伐克 乌克兰 圣马力诺 塔吉克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
越南 塞尔维亚和黑山 塞拉利昂 肯尼亚 斯威士兰 莱索托
莫桑比克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塞浦路斯 纳米比亚 叙利亚
纯议定书缔约方
英国 丹麦 芬兰 挪威 瑞典 冰岛 立陶宛 格鲁吉亚 希腊 爱沙尼亚 土耳其 土库曼斯坦 日本 安提瓜和巴布达 美国
澳大利亚 赞比亚 爱尔兰韩国 荷属安的列斯 欧盟 巴林 新加坡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简介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概述: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fo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Trade Marks)简称《马德里协定》,是关于简化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手续的国际
协定。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1892年7月生效。马德里协定自生效以来共修改过多次,和1989年签署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
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马德里协定》的缔约方总数为56个国家;《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总数为66个国家。
1989年10月4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67年修订并于1979年修改的斯德哥尔摩文本),同时作如下声明:“1、关于第三条之二:
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只有经商标所有人专门申请时,才能扩大到中国;2、关于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本议定书仅适用于中国加入生效之后注册的商标。但以前在中国已经取得与前述商标相同且仍有效的国内注册,经有关当事人请求即可承认为国际商标的,不在此例”。
马德里协定保护的对象是商标和服务标志。主要内容包括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效力、续展、收费等。该协定规定: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是协定的成员国国民,或在成员国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首先在其所属国或居住或没有营业所的成员国取得商标注册,然后通过该国商标主管机构,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如果申请得到核准,由国际局公布,并通知申请人要求给予保护的有关成员国。这些成员国可以在一年内声明对该项商标不予保护,但需要说明理由;
申请人可以向该国主管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诉。凡在一年内未向国际局提出驳回注册声明的,可以视为已同意了商标注册。经国际局注册的商标享有20年有效期,并且可以不限次数地续展。协定便利了其成员国国民在协定的其他成员国取得商标注册。
此外,根据该协定,如果取得了国际注册的商标在其取得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被本国商标主管机关撤销了其本国注册或宣告本国注册无效,则该商标在协定其他成员国的商标注册也将随之被撤销。只有当取得国际商标注册届满5年之后,该商标在协定各其他成员国的注册才能独立于其本国注册。
《马德里协定》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商标注册部分的一个补充,根据协定规定,须先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才能参加《马德里协定》。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优越性
1、手续更简便---省事
目前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达70多个,其中包含了除加拿大以外的所有西方工业大国。通过一份简单的申请书,就可以指定所有这些国家,相对于逐一国家指定(每个国家都要填一份不同的申请书)、申请书式的填写大大方便。在申请方面的简便还表现在规费的支付上,申请人可以一次性以人民币向原属局的主管机关或以瑞士法郎向国际局直接支付,省去了相对于逐一国家指定时需向不同国家分别支付外币的繁琐。
2、费用更划算---省钱
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费用包括三部分:一是基础注册费,二是指定国家的费用,三是本国商标主管机关的费用。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在一份申请中指定一个或者多个成员国要求对其申请商标进行保护,无论指定一个成员国还是指定全部成员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均只需缴纳一份基础注册费,因此,指定的国家越多越合算。如果以目前的瑞士法郎汇率(1瑞郎约折合6.6元人民币)计算,一标一类指定所有70多个国家所需要的费用还不到10万元人民币,然比国内注册费用还要低些。整体费用计算下来,比通过国家渠道申请注册的费用估算要少11倍~12倍。
3、时间更节省---省时
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之日起,一般6个月左右即可取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颁发的商标国际注册证明,其上载明商标的国际注册号和国际注册日。
当然,该商标国际注册证明只是表明国际局收到了国际注册申请,并经审查符合国际局的要求,已经或者即将把该申请提交给各指定国进行审查。
该商标能否在各指定国获准注册,要以各指定国的审查为准,从国际注册日起算,如果12个月内没有收到协定国或者18个月内没有收到议定书国发来的拒绝给予商标保护的驳回通知书,即表示该商标已在该协定国或议定国自动得到了保护,对于那些实际审查期限非常长的国家,此种规定大大缩短了申请人为得到该国的商标注册保护而需等待的时间。比如意大利,如果到该国单独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正常情况下获得商标注册的时间约为3年~4年,而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从申请到取得商标国际注册证书,再到意大利按规定能够花费的审查期限,全部时间加起来最长不超过20个月,比单独申请注册的时间短很多。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不足:
1、国家的局限性
截止到目前,马德里联盟共有79个成员国。也就是说国际商标注册只能在这79个缔约国内受到保护,而在缔约国之外的国家,则无法通过该方式去那些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例如,
香港、澳门、印度、印度尼西亚、泰国等就不是马德里联盟成员国。
2、需要前置条件
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来说,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是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要通过马德里进行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其原属国(国内)获得注册或已经提出申请。
如果目标国是协定国,则无法享受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马德里协定要求以基础注册为前提,而要完成基础注册,一般都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更不用说在六个月完成了。如果等基础注册完成,就早已超出六个月的优先权期限了。
3、"中心打击"原则
根据《马德里协定》的规定,自国际注册的日期开始5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原属国已全部或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则国际注册所受到的保护也全部或部分不再产生权利,而不管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是否已经被转让,这项规定被称为"中心打击"。
四、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办理须知
1、说明: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2003年10月23日,马德里联盟共有74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
2、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需准备的书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应向商标代理机构提交以下书件:
①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②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③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④指定保护的缔约方国家名单。
3、相关要求
①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②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
③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④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五、马德里注册与逐一国家注册之比较
随着中国更深入的参与国际竞争,中国企业对品牌的海外保护也愈加重视。但是,大部分企业对如何进行海外注册、以何种方式进行海外注册缺乏必要的认识。现就最常见的海外注册方式和马德里体系注册和逐一国家注册进行一些介绍和比较。
一、<<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有关规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1892年4月14日签订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于1892年生效,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协定>>要求使用的语言是法语。
1989年6月27日,在马德里签订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有关规定>>,申请人指定的国家包含至少一个纯议定书成员国时可以选择使用英语或法语。
目前,已经有80个国家和国家组织加入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
马德里注册的主要优势在于:
1.手续相对简单(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
如果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方式,商标申请人可仅通过向主管局提交一份申请而在多个国家同时获得商标保护,手续比较简便,相比之下逐一国家注册的手续要烦琐一些(逐一国家注册一般都是委托一些具有涉外经验的事务所,因此对申请人来讲也是并不复杂)。
2.费用相对较低(顺利注册的情况下)
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费用包括三部分:一是基础注册费是指定国家的费用;三是本国商标主管机关的费用;另外,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要支付一定代理费。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在一份申请中指定一个或者多个成员国要求对其商标进行保护,无论指定一个成员国还是指定全部成员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均只需缴纳一份基础注册费。因此,指定的国家越多越合算。
3.需时相对较短 (相对部分国家)
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之日起,一般6个月左右即可取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颁发的商标国际注册证明,其上面载明商标的国际注册号和国际注册日。当然,该商标国际注册证明只是表明国际局收到了国际注册申请。从国际注册日起,如果被指定国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协定书为12个月,依照协议书为18个月)没有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该商标将在该指定国自动得到保护(如果逐一国家申请注册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所需的时间不等,如法国、缅甸、丹麦、英国为半年,以色列及中国香港为一年,印度为四年左右)。
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国际商标有其优势,顺利申请的情况下能够节约时间和费用,较适于批量的国家申请。此种申请比较适合产品主要投放欧洲的企业以及中小型企业保护自有品牌之用。
但是,马德里注册体系也有严重的缺陷
1.不利于扩大保护
马德里体系申请商标必须保持商标、指定商品与原属国商标完全一致,商品的选择有很大的局限性,不利于品牌保护,对企业在海外的多元化发展也非常不利。
2.证书没有效力
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商标虽然很快应能公告并取得官方证书,但是这种公告和证书相当于国内的受理通知书,仅仅能够证明商标已经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过,是否受到各国保护则需要各国的另外证明。通过马德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不能得到指定国家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如果需要得到注册证明,则必需向该指定国家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而此项业务也不可避免的需要由当车代理办理(企业往往会因为缺乏有效证明导致不能及时处理海外的侵权行为)。
3.权利不稳定
马德里申请五年内,其在原属国的商标基础注册如被撤消或宣布无效,或其基础申请被驳回,则整个马德里申请失效。特别是通过马德里议定书申请国际注册,有更大的潜在风险。
4.后期跟踪困难
如果商标被指定国家驳回或者要求补正或者被异议,国际局则只会进行通知,具体事务还要委托当国事务所进行处理,且答复官方驳回、补正和异议答辩都有时间限制,一旦遭遇上述情况则不仅是费用的问题,更有可能因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当国事务所回复官方意见而导致申请无效。另外,国际注册进入续展期时,国际局没有提醒义务,申请人如果没有及时续展则会导致整个马德里注册失效。
5.优先权问题
根据<<巴黎公约>>,任何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企业在原属国申请商标后6个月内又在其他国家申请商标注册可以享有优先权,而是中商标局仅仅是下发<<受理通知书>>就需要6个月左右的时间,因此很多大企业因担心商标遭到抢注而不愿意选择马德里注册。
6.不能进行有效查询
通过马德里注册体系申请商标,仅仅能够查到马德里体系中已经申请过的商标,而不能进行各指定国的查询,查询结果不能达到有效全面,因此申请人对后期可能面临的风险全然不知,申请人因为这种原因被诉侵权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7.注册范围有限
马德里体系虽然有80个成员国,但是主要都集中在欧洲地区,而像包括加拿大在内的大多数国家、东盟(只有新加坡加入马德里体系)等则不在此列。
二、逐一单独国家注册
世界上现有主权国家、有独立法律体系的地区以及国家组织共200个左右,只要该国家或地区有商标相关规定就可以采取逐一国家注册的方式进行商标保护。
逐一国家注册的优势在于:
1.申请灵活
在全球绝大多数国家进行逐一注册都不需要原属国的注册基础,企业想要申请什么样的商标、想要指定何种商品或服务项目比较自由。因此,企业才能够做到商标先于商品进入海外市场,并能够对品牌进行扩大保护。
2.风险相对较小
通过逐一国家进行商标注册,一般会在该国进行事先查询,申请人可以清地知道自身商标是否在该国遭到抢注,商标会有何种申请结果,在该国使用该商标是否会涉及侵权。
3.维权方便
逐一国家注册一般都是通过当国知识产权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注册成功后不仅能够得到该国官方核发的注册证,遇到侵权问题能够及时出具专用要证明,避免损失扩大。另外,该事务所也会对此商标进行一定的关注,有侵权或他人恶意注册等问题出现时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4.权利相对稳定
商标在哪国申请便受到中国商标相关法律管辖,除权力人严重违反该国商标法律外,商标专用权会在有效期内保持稳定。另外注册商标快要超过有效期时,代理事务所一般会提醒续展,这是通过马德里注册所不能实现的。
5.注册范围广泛
全球200个左右的国家和地区都可以进行逐一注册,在此不多赘述。
相比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商标注册,逐一国家注册则会更灵活、安全,同时能够进行更有效的后期关注,比较适合大型企业或者对维权要求比较高的企业或者没有原属国注册、申请却急需在海外使用商标的企业。
相应的,逐一国家注册也有一定的劣势,主要表现在:
1. 费用比较高
在批量注册的情况下,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费用要比通过逐一国家注册低一半以上(当然,接受的服务是不一样的)。少数国家进行注册,其公证、认证费用确实偏高,如阿联酋公证、认证程序需要8500元人民币,但是大多数需要公证、认证的国家其费用都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
2. 有些国家比较费时
3. 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注册一般至多不超过18个月,通过逐一国家注册则要费时的多,如印度注册需要4年左右,巴西注册需要3年,菲律宾注册大致也需要3年的时间;不过,在有些国家申请注册在一年内就可以取得注册证,如瑞士、新加坡、老挝、缅甸、德国、法国等。
综上,马德里注册与逐一国家注册这二种方式各有其优缺点,申请人应当对自身的情况以及各种风险进行综合考虑后进行选择。
作者单位:北京索邦
关于国际注册指定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说明 指定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国际注册申请,时常收到这些国家的审查意见书或临时驳回通知书,给我国申请人的国际注册在时间和费用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在于,这些国家在加入马德里联盟时,对《马德里协定》或《议定书》的某些条款做了保留或声明,对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的某些要件进行审查时,主要依据本国法律和规定。
因此,我们特意提醒申请人在填写外文申请表格时注意以下内容:
1、企业性质一栏:美国要求必须填写,而且美国不接受“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 但可以接受CORPORATION,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JOINT VENTURE或者PATERNERSHIP。
2、商标意译一栏:新加坡要求中文商标必须对汉字进行逐一翻译,商标整体也要说明有无含义;美国要求说明商标有无含义,是否表示地理名称,在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行业中是否有特殊含义。
3、商品一栏:美国要求商品的申报必须符合其国内《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手册》(Acceptable Ident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Manual,http//:Tess2.uspto.gov/netahtml/tidm.html)的要求,马德里国际注册通用的《尼斯国际分类》只是作为参考。日本、韩国也有类似的要求。我们建议,指定美国、日本、韩国的国家的申请人在填写外文表格MM2或MM3时,10(a)和10(b)最好一起填写。10(b)一栏是在指定国家对商品做限制,即在不超出商品范围的情况下,对商品做出删除或细化。
比如:美国不接受“服装”,但是接受“服装,例如衬衫、毛衣、风衣、裤子和运动外套”。
4、指定美国时,必须填写MM18表格。MM18表格中Signature 一栏签中文姓名,Signatory’s Name (Printed)一栏必须打印签字人姓名的拼音,Signatory’s Title一栏必须打印签字人的职务。Date of execution (dd/mm/yyyy)一栏日期的填写方式是日/月/年,比如2005年3月15日,应该填写为15/03/2005。 INFORMATION REQUIRED BY THE INTERNATIONAL BUREAU也要一并填写。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
后期指定,通常指商标获得了国际注册后,该商标注册人又就同一商标申请指定有关缔约方给予商标保护。如,某公司于2002年5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获得了商标国际注册,该注册的申请中指定了缔约方甲对申请的商标予以保护。后来由于注册人产品出口扩大到多个国家,其中包括缔约方已和丙。这样,需要其国际注册商标在缔约方乙和丙得到保护。故在次年的12月,注册人就相同商标提出申请,指定缔约方乙和丙予以保护。此种指定常称为为“后期指定”。在性质上,后期指定申请等同于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其目的也是申请人期望其商标能够在后期指定申请中的被指定缔约方获得保护。
后期指定的申请人资格、国内的基础注册和基础申请与后期指定缔约方的关系等,基本上与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相同;但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及其类别可以有所不同。此处的不同是指缩小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或减少类别。
我国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人申请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后期指定的;应当填写法文申请书和中文申请书,并应当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法交申请。申请与《马德里议定书》有关的后期指定的,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申请,也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申请。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申请的,应当填写并提交英文或法文申请书以及中文申请书,申请人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申请的,仅填写并提交外文申请即可。无论是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申请,还是不通过商标局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理。
后期指定的英文申请表格为“MM4(E)”、法文为“MM4F(F)”,
申请人可以从国际局网站上下载。后期指定的中文申请书式由商标局提供。
商标局收到后期指定申请后,对其进行形式审查,但不作实质审查。其审查程序基本同于领土延伸申请的审查(包括费用的审查)。审查完毕后,商标局将申请寄交国际局。
国际局收到后期指定申请之后,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并在注册簿上登记,予以公告。此外,国际局向被后期指定的缔约方主管局寄送后期指定申请书。
由于后期指定申请等同于商标国际注册保护申请,这就决定了被后期指定的缔约方主管局将依据该缔约方的法律,对后期指定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审查程序基本上与对领土延伸申请的审查无异。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保护。由于国际局公告后期指定的申请,所以,被后期指定缔约方可以不再公告准予保护的商标,即使公告,申请人也无义务缴纳公告费。其他机构无权要求申请人在被后期指定的缔约方里公告其商标。如果经审查,认为后期指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后期指定缔约方主管局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国际局。驳回的时限根据被后期指定缔约方受《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约束情况而定。驳回日期始于后期指定申请书上的通知日期。国际局收到驳回通知书后,将该驳回通知书寄交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在驳回通知书注明的法定期内,向被后期指定缔约方的复审机关申请复审,或向司法机关起诉。申请复审或起诉的,一般需要委托代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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